福州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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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8月9日电 (王栋)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针对辖区内发生的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两名房东被行政拘留。

5月2日,仓山区盖山镇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楼道处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现场浓烟滚滚。经及时处置,火势被迅速扑灭,现场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

经调查,该起火灾为出口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引发。该自建房在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集中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陈姓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0日。

6月26日,仓山区建新镇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

经调查,该自建房于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郑姓房东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两起火灾事故再次凸显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今年以来,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福州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联合制定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出租房房东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请勿将电动自行车进入楼道或住宅内充电,不要私拉电线进行“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不乱停乱放,并拒绝购买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同维护好身边的消防安全。(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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